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商标侵权情形”,其中第(一)、(二)款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由此可见,商标侵权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句话的判断标准看似简单实则不然,何为“使用”?怎么样的使用才算“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如果被控侵权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走向,不被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一、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概念《商标法》第四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