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曾经作为因科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参与并完成了因科公司拥有的脉冲涡流扫查技术成果的技术研发工作。崔某离职后创建特米斯公司,从事与因科公司相同技术领域的技术服务与技术研发工作,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作为发明人,以特米斯公司的名义申请“201710872279.6一种瞬变电磁管道缺陷扫查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因科公司认为,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崔某在因科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因此,崔某作出的诉争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因科公司享有。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诉争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因科公司。裁判结果虽然劳动合同中记载崔某系销售人员,但诸多证据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