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见着修改权、摄制权、放映权、汇编权在修法中从现行著作权法中被取消了,法定的十七项权利缩减成十三项。 我眼见着送审稿第五条保护“文字作品”中,有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唯独没有剧本。 我眼见着现行著作权法中第十五条有关电影的著作权,修改成“视听作品”的第十九条,增加了“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却排斥了制作视听作品赖以生存的“剧本”许可权,甚至对剧本单独行使权利也附加了限制;将现行法中作者署名权序列修改成“导演、编剧”,将导演改成第一作者。 修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我认为应该依据著作权法在中国近三十年来的实践成果和经验,提升打击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