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洲法院对第2001/29/EC号指令第3(1)条和第2006/115/EC号指令第8(2)含义内的“向公众传播”概念进行了重新解释,明确指出,在这些规定的含义范围内,出租装配了无线电接收器的汽车并不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根据2020年4月2日的判决,欧洲法院引用2001/29/EC号指令第3(1)条和2006/115/EC号指令第8(2)条中关于出租权和出借权以及与知识产权领域的版权相关的某些权利的含义,对“向公众传播”的概念进行了重新解释。此前,瑞典最高法院针对两起涉及车内装配内置无线电接收器和CD播放器的租车公司的版权侵权案件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并请求法院评估出租装配了收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