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临摹作品的规定是什么1、1991年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可见,老著作权法对临摹的实质规定有两点:一是允许以临摹方式合理使用,二是将临摹作为复制的一种具体形式,与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复制方式并列。2、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