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制度是专利制度的基石之一。关于外国优先权,一般为大家所知的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互为优先权基础,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基础,然而它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他组合在当前的中国实践中能否成立,本文从优先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各国制度的协调对等等角度浅探中国应该采取的审查标准。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无论该款中的“相同主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