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缤客(Booking.com)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商标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USPTO提出的规则,即所有将通用词语与互联网域名后缀(例如“.com”)相结合的商标本身是通用的,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这种“一刀切”的规则与商标法原则不符,如果消费者将“generic.com”标志作为某些商品和/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识符,则此类商标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背景在2011年和2012年,缤客运行着域名为“booking.com”的旅行预订网站,并在美提出将其服务标志“Booking.com”(包括文字标志和风格化版本)注册为商标的申请,涉及在线酒店预订及相关服务。不过,US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