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著作权法的性质,学者有不一样的看法。(在我国中国台湾学者觉得:“著作权法一方面要求国家日常生活关联,如罚则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又要求私生活关联,如版权所属及限定的相关要求。因而觉得,著作权法归属于公法与私法以外的第三法域———公与私综合法。”参照郑玉波:《法学绪论》,中国台湾三民古籍书店2001年版,第29~30页。有的则觉得:“著作权法是强制标准与任意性标准的结合法。”)有学者觉得,从著作权法的內容看来,有的条文归属于强制标准,如惩罚的相关要求;而有的內容,如版权的批准、出让等则能够由被告方的意思表示给予变动,归属于任意性标准。也有学者觉得,著作权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混合法,其关键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