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专用权的限制问题,过去的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均无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关的国际条约和一些国家的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问题做了规定。 《TRIPS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左右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第十七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