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在中国,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即先注先得!早注册早拥有,不注册不拥有!近日,一则关于优酷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纠纷的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我们一起来看下。优酷网于2018年2月14日申请了第29303724号“优酷”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7类的“橡胶或硫化纤维垫圈;管道用非金属接头;橡胶榔头;贮气囊;渔业用浮球”等商品上。2019年12月,商标局驳回了优酷网“优酷”商标复审申请,原因是与在先注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