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五条释义、内容、主旨和解释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顾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定。本条实际牵涉商标的功能及如何对注册商标进行管理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商标在调控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方面既有所期待,也多有质疑。商标权人将商标用于商品之上或提供的服务之中,以便使人识别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即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这是商标的最基本的固有功能,并因此而将商标与商品或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