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四条释义、内容、主旨和解释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旨本条是关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的处理程序的规定。释义和理解本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