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