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商标代理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下列规定的: 1、商标代理人转入另一商标代理机构执业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到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 2、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执业。 3、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