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秩序,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申请及其他商标事宜。 本条例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代理他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中介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商标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负责指导、监督中华商标协会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