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标申请量的越来越大,好的商标越来越难申请。所以,通过撤三来排除申请的碍障也成为商标申请过程中常见的一种办法或手段,排除一些真实的恶意。法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很多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商标被撤三后都会觉得冤,会有很多的纠结,特别是确实在使用商标的客户。笔者汇总了一些情况,如下:1、商标就是在使用,第三人凭什么申请撤销?对方这不是抢吗?对方的答案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