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制度。依照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是说,我国总体上实行商标的自愿注册制度,并非强制要求所有的商品或者服务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不过,新《商标法》第六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即我国对少数商品强制要求使用注册商标。 对部分商品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制度源自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由于当时把注册商标视为质量标志,未经注册是不允许使用的。1982年制定《商标法》时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