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生活进一步国际化,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彰显,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门的商标权也日益受到商家的重视和保护。近几年社会上不断发生的商标权权属纠纷也使广大商家逐渐认识到公证对于商标转让的重要意义。 近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办理了一起商标权转让合同公证,依法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甲公司是某商标的合法注册人,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经与乙公司友好协商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协议对转让标的商标的基本情况、权利担保、转让后商标的使用权限、保密条款、商标权变更手续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向该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