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维持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TTAB)的一项裁决,即驳回Stratus网络公司(以下称为Stratus)的“STRATUS”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该标志与UBTA-UBET通信公司(以下称为UBTA)的注册商标“STRATA”存在混淆的可能性。CAFC审查了TTAB对每一项“杜邦因素”(在杜邦一案中确定的判断混淆可能性的13个因素)所作的事实性裁决,发现TTAB的裁决有实质性证据支撑,故其裁定不存在法律问题。TTAB的裁决2012年8月,电信设施提供商Stratus向USPTO提交了一项商标申请,以将STRATUS注册为商标。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