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科技厅对《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新《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从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入库企业最高可获得50万元补贴。
《办法》指出,建设培育库的目的在于将已具备一定基础但还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经评审后入库进行快速培育。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
在海南省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且从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根据《办法》,入库企业将获得相应的扶持,包括:省科技厅在当年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内,根据入库企业研发投入和企业规模,对入库企业给予研发资金补贴。补贴额度为:不超过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2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入库企业入库的下一年度可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研发资金补贴。
入库企业第二、三年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高于上一年度但仍未超过70分,且企业资产总额、纳税总额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的,可继续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研发资金补贴。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不予继续资助。
补贴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等研发活动。受资助企业应于受资助次年年初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成效、支出总结、明细及凭证。如有结余,待使用完后再次报送。未报送上一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数据的企业,不予继续补贴。(记者 刘兵)
技术尽职调查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方法 专利分类查询 商标续展流程及费用
摄影作品登记 商标注销申请流程 科技成果评价 高新企业认定流程 专利申请流程
用户登录
手机号
手机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