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瓜首页 > 版权知识 > 新闻摄影作品集是否侵犯肖像权?

新闻摄影作品集是否侵犯肖像权?

来源:知识产权 编辑:www.bayuegua.com 发布时间:2021-06-09 11:31

新闻摄影作品集是否侵犯肖像权? 


大家在网络上面可以看到一些新闻,影视作品等,这些新闻影视作品,其实都是有版权的,那么新闻摄影作品集是否侵犯肖像权?


八月瓜知识产权--新闻摄影作品集是否侵犯肖像权?


是否涉及到本人的隐私,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是否是以盈利为目的。

新闻摄影作品集是否侵犯肖像权?

此外,肖像权还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值得一提的是,除涉及个人隐私外,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亦不得反对媒体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八月瓜知识产权--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版权所有 文字口述作品登记证书查询 音乐著作权登记机构 美术作品登记官费用

上一篇:著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怎样规定的? 下一篇: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的认定?

延伸阅读:

高新知识 版权知识

自助服务

手机号

手机验证码

请先完成下方验证

用户登录

手机号

手机验证码

《八月瓜用户协议》    《八月瓜隐私权政策》

提示

不能再减了!!!

提交成功

八月瓜客服中心已经收到您的信息,正在为您派遣知识产权顾问。知识产权顾问会携带贴心的服务以闪电搬的速度与您联系。

扫一扫关注八月瓜微信 创业一手掌握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400-183-090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