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申请:英烈精神不能亵渎
不久前,央视公布了2020年6月中印边境有关冲突细节,4名解放军牺牲,其中一名00后解放军战士陈祥榕在他的日记中写下了“清澈的爱,只为中国”的战斗口号受到舆论关注,质朴的文字表达了他守护边疆深切、纯真的爱国情怀。当天,中央军委为戍边烈士陈祥榕追记一等功。
然而, 自2月20日起,“清澈的爱”开始被多个别企业和自然人当作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

从商标申请情况来看,目前17件“清澈的爱”商标的申请记录,指定使用在第10、20、25、29、30、31、32、33、35等多个类别上,包括食品、饮料、酒、服装、广告等产品及服务,而最多的申请类别为32类啤酒饮料和35类广告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申请者中,山东省壹份爱食品有限公司共申请6件“清澈的爱”商标,涉及食品、啤酒饮料、广告销售、饲料种籽等类别。
另外,截至目前尚未有“只为中国”商标注册的相关的申请信息。
众所周知,《英烈保护法》没有规定不能将烈士的口号申请商标,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另外,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
因此,我国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并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对于此类现象,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陈祥榕烈士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充分彰显新时代英烈对祖国的热爱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此行为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于3月15日对第53747825号“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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