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瓜首页 > 版权知识 > 转让软件著作权为什么要遵循自愿登记原则?

转让软件著作权为什么要遵循自愿登记原则?

来源: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编辑:科技创新 发布时间:2020-12-01 11:23

     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

  二、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

  三、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故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和掌握现行《条例》对软件转让合同登记已经由旧《条例》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准确把握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关推荐:

软件著作权保护都有什么意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哪几种?
软件著作权在名称上都有哪些要求?

上一篇:转让软件著作权是否必须需要进行登记? 下一篇:国家是如何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

延伸阅读:

高新知识 版权知识

自助服务

手机号

手机验证码

请先完成下方验证

用户登录

手机号

手机验证码

《八月瓜用户协议》    《八月瓜隐私权政策》

提示

不能再减了!!!

提交成功

八月瓜客服中心已经收到您的信息,正在为您派遣知识产权顾问。知识产权顾问会携带贴心的服务以闪电搬的速度与您联系。

扫一扫关注八月瓜微信 创业一手掌握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400-183-090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