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瓜知识产权专家解析《民法典》与专利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中并没有出现知识产权编,一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二是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如现在就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恐难以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1]。因此,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仍适宜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民法典》中也暂不设立知识产权编,但是《民法典》中存在诸多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而专利也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类,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民法典中有关专利的法条与新修改后的专利法中的法条进行关联对比,以便更深入的了解民法典中涉及专利的相关规定。
一、知识产权客体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及其客体作出了规定,具体到专利方面,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与《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二条所规定的发明创造相关联。
《民法典》 | 《专利法》 (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二、知识产权质权与专利权出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和第四百四十四条对可出质的权利范围以及知识产权质权作出了规定,由于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尚未公布,将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质权与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2008年第三次修正版)第十四条对专利权出质作出的规定相关联。
《民法典》 | 《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8年第三次修正版) |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三、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对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专利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 | 《专利法》 |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 未作出明确规定 |
四、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与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至第八百四十九条对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以及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作出了规定,与《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奖励、署名权与专利标识作出的规定相关联。
《民法典》 | 《专利法》 (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 |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
五、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成果与合作发明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至第八百六十条对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权属作出了规定,与《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八条对合作发明作出的规定相关联。
《民法典》 | 《专利法》 (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 |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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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术转让与专利转让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至第八百六十三条对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内容和形式作出了规定,与《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十条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作出的规定相关联。
《民法典》 | 《专利法》 (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 |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七、专利实施许可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条至第八百六十七条、第八百七十二条至第八百七十五条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效力的限制、让与人与受让人的义务、让与人与受让人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与《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开放许可作出的规定相关联。
《民法典》 | 《专利法》 (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 |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八、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包括作品出版发行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收入;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转让商标权所取得的收入等,《专利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 | 《专利法》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未作出明确规定 |
九、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对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建立了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与《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七十一条中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作出的规定相关联,《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与现行《专利法》(2008年第三次修正版)相比增加了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侵犯专利权的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并将法定赔偿下限从一万提高至三万,上限从三百万提高至五百万,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
《民法典》 | 《专利法》 (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 |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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