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制作各环节的著作权问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一)脚本制作阶段
脚本一般指的是故事的大纲,在短视频拍摄中具有线索的作用。单一的故事脚本只要满足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独立创作完成的智力成果两个条件即可构成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脚本系改编他人作品而形成,应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近期网络上存在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将电影、电视剧以及平台其他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分段剪切”或选取其精彩部分进行“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的行为,上述行为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以及相应作品的邻接权等权利的行为。
(二)素材收集整理阶段
在脚本创作期间或脚本创作完成后,短视频制作方会根据脚本搜集、整理短视频拍摄的素材。如果这些素材可以单独使用,其作者有权独立行使其著作权。
我们所看到的许多短视频在制作中,直接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进行组合,或对其作品进行“再加工”。这种使用方式应当慎重。注意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获得许可。认为本身短视频时间不足1分钟,引用他人作品的时间更短,侵权不会造成。其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了“复制”已经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特别是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使用了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侵权的可能性会有。使用他人作品的时长短或占原作品的比例小,不是不构成侵权的理由。特别是短视频制作方可能通过在平台播放获得关注,进而通过广告或用户打赏获利,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部分进行“再加工”作品的行为,可能会形成对原作表达内容的歪曲,进而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或改编权。
(三)短视频制作阶段
短视频制作者通过选取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借助智能手机、个人电脑等便携设备拍摄、剪辑,完成短视频的制作。短视频的摄制过程中,根据录音录像者对场景进行选择、镜头的适用、表演者的表演等都会涉及《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等著作权的邻接权。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相应权利录音录像者和表演者享有。在发布传播作品时,需要注意获得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的许可。
制作方可能会参考平台方提供的“范例”如背景音乐等视频,还有不同的视频编辑元素等。虽然在制作中使用了相同的元素,但短视频制作者的个性化发挥不影响,呈现了不同的视觉效果,因而仍具有独创性,著作权可以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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