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有: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税收减免额上不封顶。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有: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其他企业5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其他企业150%)在税前摊销。
税收减免额上不封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有:
对经高新企业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一般企业的限额为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除此之外还都能享有这些照顾:
直接财政奖励、研发费用后补助、低成本融资、创新品牌、吸引人才、用地供给、资产折旧、企业上市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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