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I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升人工智能专利质量。 1、制定企业专利布局战略,挖掘AI产业优质创新成果。 企业是高质量专利的创造主体,而高质量专利源自高价值创新成果。为合理、充分地挖掘企业高价值创新成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应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专利布局战略,充分发挥企业在产业界的独特创新优势。对于身处未来重点发展行业的AI企业而言,通过合理战略来布局高质量专利尤为重要。 基于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快速发展,AI产业很多创新成果和最终产品在转化为知识产权时体现为软件相关专利,面对此类专利技术复杂度高、侵权举证难的特点,国内AI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者们正在
专利刑事诉讼途径是对特定专利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权利保护途径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假冒他人专利”“特定”行为表像如下: 1、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明知1项产品而销售;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等等情节严重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赋予专利权人在刑事案件中直接追究侵权赔偿的权利
一、一般,普通的专利侵权可以采取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当地知识产权局)举报走行政处理途径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侵权情节依职责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等。 在行政处理过程中,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的行政手段有: 1、调查收集有关侵权证据; 2、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等。 “侵权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扣押”均是日后对侵权者追诉、解决侵权赔偿问题的有力佐证。目前,国家已逐步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紧迫性,认为自主创新是一个国家良性发展的长久之计,因此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着重提出“建设创新型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享有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两个方面的权利。当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呢?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专利被侵权时,有三种(官方)专利保护途径供选择。它们是: 1、专利行政管理(处理)途径; 2、专利民事诉讼途径; 3、专利刑事诉讼途径。 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专利侵权处理过程中侵权者的态度与赔偿等来决定采取的途径。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1、侵权的证明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的完备极为重要。原告需要证明:被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被专利权利要求所覆盖,被告侵权行为属于法定侵权行为。 这方面也有一些反面的例子,由于告错了对象,导致诉讼中的被动。如美国一家知名的日用化工企业,其专利是洗涤液包装瓶的外观设计,被告辩称包装瓶是外购的,而被告销售的是瓶中的洗涤液,不应作为侵权的主体。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不存在法定的侵权行为,原告被迫与被告和解。 2、专家意见 在专利诉讼中,北京法院和外地法院对专家意见的依赖程度有明显的差别。在涉外专利侵权诉讼中,外地法院一般要指定专家鉴定机构,对涉案专利进行比对、鉴别;而北京法院更重视
涉外专利被侵权的时候,专利的主人是可以提起法律诉讼,要求侵权方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涉外专利诉讼考虑哪些因素呢? 涉外专利诉讼考虑哪些因素 通过专利管理机关来做专利侵权案件,好处是简便、快速,费用低。但是现在涉外案件用专利管理机关不是很多了,这里面有很多因素影响选择。 第一,手续并不比去法院更简便。中国大多数专利管理机关都需要委托手续的公证认证,过去非常简单,签署一个委托书就够了,现在跟法院的要求基本上是一样的。 第二,专利管理机关没有对损害赔偿进行调处的权利,所以当事人要获得损害赔偿还得另行起诉。 第三,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还要经过司法审查。不服的一方还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
凡事有利必有弊,在上帝关上一扇门的同时也打开了另一扇门。市场的数量之门开启之时,在大量的专利撰写过程中无意间培养出了不少人才也普及了更多的专利知识。量变引起质变,当数量之门累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差中选优再优中选精则顺理成章。 不管如何诟病,我们经历了三十多年摸着石头过河的艰难,培育出了一批优秀的创新型企业如华为、华大基因、许继电器、中国中车、中国建筑等企业,他们在各自领域拥有自身的技术优势得以在全球抗衡。而在一些细分领域具有领先技术优势的中小企业在这场经济波动的浪潮中逆流而上。 对于专利本身而言,不管是有用的还是无用的专利,只要没有人将之实现商品化,价值都会是零。 在供给侧改革的今
关于国内专利的数量,一直以来存在不少诟病,慨叹专利的数量创造了世界之最却没有获得过质量之最,浪费了不少资金与时间在躺着睡觉的专利身上。中国的专利交易有何弊端? 1、底子薄、起步晚 中国的产业基础大多从零开始,即使有基础积累,也是处于体制机制的摸索阶段,大部分的企业没有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才算真正开始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出海在知识产权方面吃了苦头,被市场倒逼而有所觉悟,随着司法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2006年开始专利的申请量才呈现出逐年递增速度加快态势。 2、从业人员良莠不齐 猪生九子,各有不同。在政策与市场经济的双重引导下,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很多企业和个人都开始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创新技术,由于对专利法的理解不到位,许多人对于申请专利都存在着不少的误区。 一、申请专利会导致技术泄密的风险 很多企业或个人担心,如果将自己的创新技术申请了专利,那么该项技术就公开了,于是竞争对手就可以通过专利公告了解到自己的技术秘密,因而不愿意申请。对于这个问题应当这样理解,产品一但投放市场,其技术是很难保密的,不申请专利,该技术同样会在产品流通过程中被别人得到或模仿,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研发出相同的技术产品,尤其是机械领域产品。因此,如果不申请专利,连最起码的诉讼权利都没有,甚至还会出现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专利而被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知识产权占有很大的权重,除了部分企业通过软件著作权来申报外,很大一部分企业都是通过1个以上的发明和6个以上实用新型来申报高新,那么对于企业的高新申报计划,到底该选择哪种专利类型呢?由于实用新型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即可直接获得授权,而发明专利则需经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两道程序才能得到授权,所以普遍观点都认为发明专利更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2月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之后,对实用新型更是恨不得均视为“垃圾专利”,甚至已到了处处喊打喊杀的地步。然而实用新型仍有其不可忽略的优点,下面作一些简单总结,以供大家在确定专利申请类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