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主要就是对产品的外观作出保护的,具体包括产品的形状、图案等等。那么对于产品的颜色,外观专利会给予保护吗?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由于单纯的色彩不可能成为一项设计,因此,外观设计包括下列各类: 1、单纯形状的设计; 2、单纯图案的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
近来,业界都在呼吁提高专利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密集采取了多项措施,强调严格审查,禁止非正常申请。那么中国的审查严格程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到底怎样?同样的专利在哪个国家申请容易授权?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 业内人士通过专利大数据分析,分别采样了申请时间(优先权日)分别在2008年、2013年的专利家族各10000个,这些专利都同时进入到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四个地区,同一个专利家族在四个地区的申请内容基本相同,分析这个两万个专利家族在各国的授权率,可以推测出各国专利授权的难度。 为方便比较,采样的数据都是发明专利,而且一个专利能够同时在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四个地区申请,
专利权人变更是知识产权活动过程中的一种重要行为。在专利权人变更过程中,由于所需材料专业性强,办理程序复杂,给很多当事人造成困难。那么专利权人变更文件有哪些? 一、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书 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以表明申请人的要求。该请求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情况、专利号、变更前事项、请求变更事项等。需要说明的是,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书不适用于发明创造名称的变更,发明创造名称的变更应当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 二、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
申请时间是企业申请专利时要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针对不同的竞争态势和竞争对手,企业要采取不同的申请策略。在不同的时间提出的专利申请有不同的作用。下面来详细看看如何确定专利申请的最佳时机。 企业应当根据特定的技术创新成果来选择和确定申请时机,即依据不同的发明创造选择不同的申请时间。 确定专利申请时机的原则 一般说来,在确定专利申请时机方面,要重视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要充分考虑竞争对手目前的状况,特别是研究相同发明创造的可能性。如果竞争对手目前还无力研究出同样的成果,那么就不必急于申请,待竞争对手准备研制但尚未研制出来时再申请专利。 其次,对于企业基本发明专利申请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分批准。就如何执行该规定的题目,经与商务部会商,现将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和登记事宜公告如下: 1、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禁止类技术,根据《技术进出口治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禁止,不得转让; 2、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限制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治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审批手续;获得批准的,当事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到我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那么如何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呢? 如何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 首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需要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是因为专利权涉及技术,而某些技术对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如果将该些技术转让给外国人而使得外国人对这些技术具有独占权,可能对我国的科技和经济利
辨别专利真伪的方法是: 1、查看专利号 专利号就如同我们的身份证号一样,是有相应的编号规则的,我国的专利编号规则是申请年号加专利申请种类加申请顺序号加计算机校验位(专利号的总位数在03年之前旧的规则是9位,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新的规则为13位),其中,前4位数字表示申请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申请种类。申请种类有:1是发明专利申请,2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9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就是说,中国专利的专利号的第5为数字只能为1、2、3、8、9这几位数,其它的便有虚假的可能。 2、通过国家知
专利制度的设置是为了在激励发明和促进社会进步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如果不能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估,这一平衡就无从谈起。众所周知,5G时代无线通信应用会延伸到很多垂直领域,如汽车、物联网、AR、VR、航空等。如果新涌入的使用方和专利权人也无法就标准必要专利的占比达成共识,可以想见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大战可能会从目前的智能手机领域扩展到更多的行业,因此这个问题的解决也就变得更加紧迫。 从务实的角度,为了公平合理地评估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其一,专利是否属于真正的标准必要专利需要一个统一、独立的平台进行评估,并且结果要公开透明。今年年初
我们以制定4G、5G等标准的欧洲电信标准化组织(ETSI)为例,目前各公司在ETSI数据库上已经声明的标准必要专利超过2万专利族,专利数量超过25万件,这个数字还在快速增长。不管是专利权许可人与专利被许可人,还是法庭与第三方机构都对如此之多的专利望而生畏。一般来说,专利权人进行声明公示的时候可能会加入一些在标准必要性方面不太确定的专利,这样的误差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近些年,有的专利权人因过度声明行为尝到甜头,开始进行更多的标准必要专利声明,超过合理误差的范围。这些专利权人通过过度声明的方式增加了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从而为将来的许可谈判获取更大的利益增加了砝码。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近两年
许可谈判实践中一般都是以标准必要专利组合(SEPportfolio)的价值为基础的。目前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价值评估的主要难点在于缺乏统一的标准,缺乏公开透明的机制,缺乏直接的可比性。 笔者认为,如果要计算各专利权人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占比,应采用统一的尺度对各自的专利数量与质量进行直接的比对。首先,评判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方式不同会影响其价值评估。专利的稳定性与标准对应性某种意义上是对立的。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关键词的解释范围越大,其对于标准的对应性就可能越强,但是专利的稳定性可能会降低,因为有在先技术的可能性增大。其次,要考虑的是评估人的差异。标准必要专利的专业性非常强,一般非本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