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一般认为,构成创作的条件是: ①是为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采取的行动; ②行动的结果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 应该明确的是,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必然是表现本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不可能是表现他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因为客观事物在一个人头脑里的反映如果不由本人表现出来,他人无法感知,自然更无法表现;如果由本人表现出来,自然也不存在通过他人来表现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实际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或声音等媒体表现了某种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人,
导读: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实践中是个很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正确理解本条中的立法者意图,对准确的在实践中运用本条规定至关重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明确包括修改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所以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权利显然归属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那么,他人未经许可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是否一定构成侵权? 我认为,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理由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以同一民间文学艺术为素材和基础、再进行创作而成的作品相互之间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不仅作出了准确的认定,而且就民间文学艺术的“惠益分享”问题作出了一个首开先例的判决,既保护了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也鼓励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传承。 [案情] 原广西民族出版社干部黄自修以笔名“布英”在《民间文学》1958年2月号总第35期上发表了其收集整理的壮族民间传说《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1999年南宁市艺术剧院编排的大型壮族舞剧《妈勒访天边》在广西南宁首演,此后到多个省市进行了多场演出,荣获第六届中国艺术节“优秀剧目
导读:本文以实际案例为您阐述受托创作作品著作权该归属问题。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会约定,受托人创作完成作品后应当提供给委托人使用,而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案例】 西工区高女士问:去年9月,我们旅行社委托李某为我社制作的旅游宣传画册拍摄了一组照片,并向其支付了报酬。由于该组照片效果不错,陆续有几家旅行社找到我社要求使用,我社许可他们有偿使用。现李某称他享有这组照片的著作权,我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李某的说法是否成立? 【解析】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律师答:委托作品通常发生在实用工艺美术设计、人物
「案情」 原告:张绍蓁,男,49岁,四川雕塑艺术院美术师。 被告:任义伯,男,55岁,四川雕塑艺术院院长。 1989年8月,都江堰市文管局向四川雕塑艺术院等单位发出征集李冰父子雕像作品的通知。四川雕塑艺术院接到通知后即发动本院艺术工作人员参加创作。张绍蓁和任义伯在同年9月下旬各自完成初稿作品(任稿编3号,张稿编4号)。张绍蓁的4号作品李冰父子头部朝向一致,躯干呈正侧变化;人物位置:李二郎置李冰左侧;人物重心:李冰偏于左脚,李二郎偏右前脚;四肢动态:李冰右臂前挥,两肘舒展,左手置腰带左侧,李二郎左手叉腰,右手握锸柄扛至右肩,下肢呈跨步;衣纹:李冰宽袍大袖,开阔舒展,李二郎着长披衫;基座
导读: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会约定,受托人创作完成作品后应当提供给委托人使用,而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实践中,认定委托作品时需要注意,如果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但是没有进行创作活动,比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绘制用于装饰的油画,乙公司又将此作为工作任务交由职员丙完成,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作品就不宜认定为委托作品。丙创作的油画应作为职务作品处理。还有,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又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这时委托作品容易被误认为职务作品。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委托作品的受托人从事创作是在履行与委托人达成的民事合同
原告摄影师金某认为其对摄影作品“躺椅广告照”享有著作权,他向法院提供了该数码照片及存储照片的光盘,光盘显示数码照片文件创建时间为2008年9月20日22点39分24秒,照相机型号为NIKOND200。 2010年9月14日,宁波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供应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投放网址为“nballwell.en.alibaba.com”。2011年7月4日,原告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原告使用公证处电脑在前述网址的网站首页以及相关产品介绍中下载了被诉侵权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某户外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主页及阿里巴巴网站上使
许多人都认为论文就是粘贴复制,实则不然,有一部分人的论文还真的是具有原创性的,针对这些原创性的论文的保护,你又了解多少?这些论文是否具有著作权呢?小编告诉你。 网友咨询:我没有公开发表,但学校按要求把它放在了网上,被起诉方看到了。应该怎么办?我是两年前的文章,就是不懂相关规定,才惹出的麻烦,望给指点一下。 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杨雪律师回复:协商处理吧。 北京市泽合律师事务所王瑞明律师回复:是你还是学校上传到网上的? 如果是学校,而不是你,那么,你写研究生毕业论文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的合理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 如是是你和学校一起,则你要与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你自己,
著作权,就是人们就其智力创作的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那对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您知道吗?小编整理了下面文章,欢迎前来阅读、参考。 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作品 一、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认为,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著作所有权人的在世到死后的50年之间都一直享有著作权的权利,同样,如果有某位要发表你的作品,你可以采取维权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关于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问题,接下来跟随小编的步伐一同对此进行解析,希望小编的回复对您有所帮助,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 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由制片人享有。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