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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分析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当有哪些问题

来源:申请专利 编辑:科技创新 发布时间:2020-07-27 10:25

  由于研发费归集口径更细更小,更由于对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检查工作通常由税收机关独立完成,牵涉部门少,因此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往往税收风险更大,不合规案例更多。

  我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率25%)2015年申报研发费16亿元,加计扣除率为50%。该公司申报的研发费用包含:人员人工费用、物料费用、设备折旧费用、其他辅助费用等。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区分研发部门、项目人员费用,未严格按照项目工时分摊生产和研发共用设备的折旧费用,部分物料、动力原始单据丢失,无法佐证对应于研发活动的合理性,存在多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涉及的研发费用约为2亿元。


  同时,该企业存在大量形成专利的研发成果,可是全部研发费用均作为期间费用在发生当期扣除,未进行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等,专利权排在第一位,自然应当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归集。研发费用中根据会计准则应归集进专利权的部分应当资本化处理,不能作为期间费用在当期加计扣除。该企业预估应进行资本化的研发费用金额约为1.1亿元。


  上述案例中,企业一方面没有对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支出进行合理分摊,另一方面没有按会计准则要求,合理归集应该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导致了税务风险的产生。


  根据案例中的数据推算,企业因为研发费归集不当而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亿元(2×50%),企业应补税款2500万元(1×25%)。


  企业应该在本年进行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为1.1亿元,涉及的加计扣除额5500万元属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应该根据企业相应的专利摊销年限,在本年及以后年度合理分摊。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上述无形资产在2018-2020年的摊销额,是可以按照175%的加计摊销率进行摊销的。所以说,有时候递延确认损失也不是坏事,说不定就能赶上新的政策利好了呢。


  所以,企业在归集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一定要按照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正确的归集,对相同的设备、人员等开展的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采用合理且前后一致的标准进行划分,认真填写各项研发费用辅助账。这里特别推荐大家通读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该文件虽然不是税收政策,但却是从税收角度,对研发费加计扣除各项税会政策的综合性辅导材料,了解并掌握指引内容,可以有效预防因为享受“少花钱”的税收优惠带来“多花钱”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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